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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

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

 

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和学术发展,加强学术科技交流与合作,更好地为单位会员服务,根据中国科协及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会员类型

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两种类型。

理事单位是团体会员的高级类别,分为普通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三种级别,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所在单位即为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。

二、入会条件

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高校、民间团体等,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学会章程,从事业务与学会的学科(或专业)有关。

(二)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,业务综合实力较强,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。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可优先入会。

(三)计划单列市以上的地方测绘(地理信息)学会,或其他依法注册的与学会相关的学术性、科普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可直接申请转为单位会员。

三、入会程序

(一)团体会员

1、填写《团体会员申请表》;

2、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议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审批;

3、颁发证书及铜牌。

(二)理事单位

1、单位提出申请;

2、常务理事会议审议;

3、理事会议批准;

4、颁发证书和铜牌。

四、权利和义务

(一)权利

1、团体会员

1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、科学普及、国际民间交往、科技联谊等有关活动;

2)可推荐本单位的项目参加学会组织的测绘科技进步奖、优秀测绘工程奖、优秀地图作品裴秀奖、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、全国优秀测绘地理信息期刊奖、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的评选;

3)具有向学会推荐学科科学传播专家,推荐本单位参加学会及科协科普基地认定的资格;

4)可入选学会组织编撰的论文集,并免费获得学会的相关会刊资料;

5)优先承接或获得学会的有关科技咨询服务、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等;

6)在学会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新闻宣传。

2、理事单位

理事单位除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外,还享有以下权利:

1)优先参与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;

2)优先推荐本单位人员参加两院院士、光华工程科技奖、创新争先奖、优秀科技工作者、青年人才托举、女科学家等评选;

3)优先参与学会组织的技术咨询、成果鉴定、重要工程项目评估等;

4)享有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兼职人员行为准则》关于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等职务所赋予的各项权利。

(二)义务

1、团体会员

1)遵守学会章程;

2)执行学会决议,维护学会合法权益和形象,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;

3)积极参与支持学会组织的各类相关会议及学术、科普活动;

4)积极向所在省(区、市)测绘(地理信息)学会推荐个人会员,并做好管理工作;

5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2、理事单位

理事单位的义务除团体会员的义务外,还需承担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兼职人员行为准则》中关于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等职务承担的责任义务。

五、会员会费标准

依据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缴纳规定》的标准执行。

六、管理和服务

(一)学会办事机构负责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;

(二)各单位会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学会的相关工作,并确定1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与学会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。联系人如有变动,应及时报告学会办事机构;

(三)单位会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;

(四)每年召开一次单位会员会议,研究部署工作、表彰先进、通报情况、交流经验等。

七、其它

(一)不参加学会活动或不按规定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,并2年内不得入会;

(二)不履行会员义务,或损坏学会声誉和利益的,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4年内不得入会。

(三)对退会、除名的单位会员,在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网站予以通告。

本办法经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十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修订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

 

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和学术发展,加强学术科技交流与合作,更好地为单位会员服务,根据中国科协及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会员类型

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两种类型。

理事单位是团体会员的高级类别,分为普通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三种级别,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所在单位即为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。

二、入会条件

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高校、民间团体等,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学会章程,从事业务与学会的学科(或专业)有关。

(二)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,业务综合实力较强,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。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可优先入会。

(三)计划单列市以上的地方测绘(地理信息)学会,或其他依法注册的与学会相关的学术性、科普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可直接申请转为单位会员。

三、入会程序

(一)团体会员

1、填写《团体会员申请表》;

2、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议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审批;

3、颁发证书及铜牌。

(二)理事单位

1、单位提出申请;

2、常务理事会议审议;

3、理事会议批准;

4、颁发证书和铜牌。

四、权利和义务

(一)权利

1、团体会员

1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、科学普及、国际民间交往、科技联谊等有关活动;

2)可推荐本单位的项目参加学会组织的测绘科技进步奖、优秀测绘工程奖、优秀地图作品裴秀奖、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产品认定、全国优秀测绘地理信息期刊奖、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的评选;

3)具有向学会推荐学科科学传播专家,推荐本单位参加学会及科协科普基地认定的资格;

4)可入选学会组织编撰的论文集,并免费获得学会的相关会刊资料;

5)优先承接或获得学会的有关科技咨询服务、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等;

6)在学会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新闻宣传。

2、理事单位

理事单位除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外,还享有以下权利:

1)优先参与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;

2)优先推荐本单位人员参加两院院士、光华工程科技奖、创新争先奖、优秀科技工作者、青年人才托举、女科学家等评选;

3)优先参与学会组织的技术咨询、成果鉴定、重要工程项目评估等;

4)享有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兼职人员行为准则》关于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等职务所赋予的各项权利。

(二)义务

1、团体会员

1)遵守学会章程;

2)执行学会决议,维护学会合法权益和形象,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;

3)积极参与支持学会组织的各类相关会议及学术、科普活动;

4)积极向所在省(区、市)测绘(地理信息)学会推荐个人会员,并做好管理工作;

5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2、理事单位

理事单位的义务除团体会员的义务外,还需承担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兼职人员行为准则》中关于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等职务承担的责任义务。

五、会员会费标准

依据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缴纳规定》的标准执行。

六、管理和服务

(一)学会办事机构负责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;

(二)各单位会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学会的相关工作,并确定1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与学会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。联系人如有变动,应及时报告学会办事机构;

(三)单位会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;

(四)每年召开一次单位会员会议,研究部署工作、表彰先进、通报情况、交流经验等。

七、其它

(一)不参加学会活动或不按规定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,并2年内不得入会;

(二)不履行会员义务,或损坏学会声誉和利益的,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4年内不得入会。

(三)对退会、除名的单位会员,在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网站予以通告。

本办法经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十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修订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